普通员工所说的婚假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婚假,另一部分是晚婚假。后者是对符合计划生育的员工的引导性政策,只有晚婚的人才有。
我国关于婚假的规定比较模糊。《劳动法》、《婚姻法》等大法中都没有提到婚假的问题。可以找到的婚假规定要追溯到1980年2月 20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其中提到:“原劳动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发出的(59)中劳薪字第67号通知中曾规定,企业单位的职工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同时,该通知再次明确:“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熟悉人事政策的人会发现,这一通知针对的是国营企业,在市场经济改革后,是否能够规范非国有企业的员工婚假,本身存在一个大大的问号。经过30年的发展,这样模糊的政策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所以,一般认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制订制度,规范自己的员工在使用婚假上的细节,但是不能违背国家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关于晚婚假的规定则明确的多,但也存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其中“延长婚假”就是晚婚假。由于国家将晚婚假多少的制订权下放到地方,所以各省市对晚婚假有自己的规定。比如《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婚假为7天,广东重庆规定为10天,四川安徽则有20天。不过这种自由度造成各省市福利差距过大,非常不利于跨省市企业的管理。
现在比较常见婚假矛盾焦点有以下几个:
1、二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待遇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部函[2000]84号)《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姻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者一样的婚假待遇。”因此,再婚者的婚假待遇与初婚者相同,但是不能享受晚婚假。
2、公司要求婚假必须领结婚证后的半年内休完可以吗?
这是公司对婚假合理使用的管理手段。如果制度是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应当认可它的效力。当然,如果公司的制度违背了公平合理性,比如,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周内休完,员工可以通过工会、仲裁等方式推翻其效力。
3、不是在本公司工作期间领结婚证的不给婚假吗?
法律上没有提到婚假的义务单位必须是结婚时的单位,但是实践操作中,非本单位结婚的一般都不给休假,形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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