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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务实“以法兴企”沙龙活动 附:现场解答实录

来源:南沙区企业联合会 港宏律师事务 时间:2018-03-25 作者:南沙招聘网小北 整理 浏览量:

3月22日上午,由南沙区企业联合会、南沙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办,南沙区企业法律服务中心、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承办的第一期“以法兴企”沙龙活动顺利召开。华润电力投资有限公司华南大区、广州JFE钢板有限公司、广州锦兴纺织漂染有限公司、广东芬尼克兹节能设备有限公司、广东古格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蓝尔迪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代表参加了活动。


活动现场,律师、专家及资深HR以案例分析、提问解答、互动交流等开放性活动形式,重点围绕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经常遇到的“用工双方合意”、“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薪随岗变是否符合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下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等主题,进行了多角度探讨与分析,并就当下企业离职管理中的人事劳动法律热点及疑难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


此次活动原计划规模为30人,因企业参与热情高涨,报名参加人数近100人,现场交流讨论氛围非常热烈。活动结束后,企业代表纷纷表示,此次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充实、互动性强,不仅为人力资源、法务等领域的专业人员提供了面对面的学习交流平台,还得到了劳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及实务操作方面的指导和帮助,切实提高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意识及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以法兴企”沙龙是南沙区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主导的系列法律服务活动之一,旨在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判断和化解企业运营过程中相关法律风险,推动企业在决策、经营、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助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此次活动得到了盈港国际(珠江船务大厦)、南沙招聘网www.nszpw.com等单位的大力支持。


附:部分现场解答

焦点一:解除劳动合同实务

1、工作年限长的员工,想离职,也想拿经济补偿金,以消极怠工应对,但是员工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难以量化,怠工也难以取证,造成非常恶劣影响!企业可否解除这些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什么风险?

答: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企业的目标,是留用还是解除,如果留用,应与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真实想法,涉及到薪酬和晋升,公司可以考虑在这方面进行完善,如果解除,双方协商一致,企业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员工有违法违纪行为,企业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后解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找到恰当的理由冒然解除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承担的是赔偿金的风险,在公司的角度来说,冒然解除这类员工对于管理和用工是及其不利的,因此,公司在作出任何的决策前,都有必要征询专业的意见。

2、有的员工会在入职时隐瞒自己的身体状况,如过敏等,通过试用期后才以身体不适为由申请调岗,在其并无违纪的情况下,公司怎么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今后如何避免此种情况再发生?

答:要解决此类问题,先了解一下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的8中情形: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8、是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3种情形: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

如果根据问题所说的案情,企业可以以上述第6种情形套用,但是这种取证的难度是比较大的,存在的风险也很大,至于如何避免?如果涉及特殊岗位或工种,公司有必要做事前的声明及岗前体检的工作。

3、劳动合同解除的N+1和2N区别

答:n是指:员工在公司服务的年限,当员工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当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1是指:1个月的待通金。在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1个月的待通金:(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n是指支付的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n+1是指有经济补偿的情形同时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2n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违法解除需要支付2倍经济补偿。

一个是增加补偿,另一个是惩罚补偿。

4、员工在公司服务了N年,满60岁达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公司又服务了2年。考虑到员工年龄偏大,公司拟解除同其劳动合同关系,请问是否需要按一年一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给员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员工因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在企业继续服务的两年就应该属于劳务关系,根据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企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

5.员工因作风问题、或非工时间因违规被行拘的,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补偿或赔偿金?

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款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缓刑、无期徒刑、死刑(死缓)等。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响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6.员工使用他人身份证入职并购社保后发生工伤,社保拒赔后,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假如事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支付赔偿金吗?

答: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和用工期间,具有一定的审查劳动者真实身份的义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按实际劳动关系确定主体。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假冒身份证明为其投保而遭受社会保险损失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冒用他人名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无效,但用人单位仍应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该未成年人因工作遭致伤害的,应由用人单位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事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7、员工不打招呼,就不辞而别,用人单位怎么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答:如果普通员工,根据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旷工为由,直接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是特殊员工(如三期女职工或特殊岗位),建议先发返岗通知书,仍不到岗的,签发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


焦点二:离职管理实务

1、劳动合同的版本可否采用劳动部门提供的版本?能否让员工把合同拿回家签字?

答:首先,不建议企业事业劳动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版本,在劳动版本中有很多的条款是偏向劳动者的,对于企业不是很有利,所以企业应该使用适合自身的劳动合同。其次,劳动合同也不能让员工带回家签订,这回带来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代签字。如果劳动合同被证明不是员工自己签订的,则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建议企业与员工当面签订劳动合同。

2、第一次固定合同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否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呢?

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仍然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以外,用人单位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员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呢?

答:根据广东省高院、省仲裁委员会的座谈会纪要,第二次固定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此时用人单位终止,会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

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不能解除呢?

答:五种情形,第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第三,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第四,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第五,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公司与保安签订了劳务合同,保安在工作期间猝死的,会认定为工伤吗?劳务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呢?

答:首先,若保安的年龄超过六十周岁,一般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其次,若未超过六十周岁,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要素的,应当有劳动关系,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劳务合同无效。

6、大学生到公司实习,与公司能否构成劳动关系呢?

答:原则上认定为实习关系,若符合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要素的,也可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7、特殊岗位的离职是否需要职业健康体检?

答:是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九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此,在用人单位解除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先进行离职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否则就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焦点三:现场讨论

1、由于企业原因,员工社保中断,给员工造成损失,员工怎么办?

答:首先员工可以到社保局要求企业补缴,如有其它损失,则需要举证。

2、在“五一”期间,一位员工在5.1上班3小时,5.2和5.3两天上班,加班费如何支付?

答:5.1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如果加班,3小时的工资按300%计算,另外5.1日当天的工资照常发放。

5.2和5.3位休息日,休息日加班按200%计算工资。

3、试用期不买社保,存在什么风险?

答: 一是出现工伤,需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二是劳动者可以以没买社保解除来的合同,企业需承担经济补偿金。

三是劳动者可到社保部门要求补缴或投诉,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

4、劳动合同是否一定要去劳动部门备案?

答:要求,不强制,对劳动者领失业金有影响

关于劳动合同备案及劳动用工备案的问题,原则上,法规在公司制度、劳动合同文本等有备案要求。在劳动合同版本方面,如果使用的是广州市劳动合同范本的,可以不用进行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是近两年市人社局重点强调的备案工作之一,因为这里会涉及劳工问题、涉及员工积分入户、外地就业者奖励的核准工作,所以正常情况下,须单位人事部门在网上系统上定期维护备案工作。

5、员工书面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反悔,可否解除?

答:劳动者一旦提交,就可以解除,劳动者时候不能反悔和撤销。

6、员工在上家公司的企业年金转移到没有企业年金的公司怎么办?

答:现公司代为保管

7、社保代买有什么风险?

答:劳动者与社保是有很强的依附性,社保代买在广东省有明确规定属于违法,作为企业来说,存在没有购买社保的风险。

8、一员工与集团公司中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调到b公司,是否需要解除a公司劳动合同后重新与b公司签合同,工龄怎么算?

答:由于a公司与b公司为两个单独的用人主体,劳动合同变更,是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但是由于非员工原因导致的变更经济补偿金工龄是连续计算,其他的则根据实际用工关系处理。

9、公司对打架员工提出严重警告,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是否支付2n的赔偿金?

答;看打架的性质,看过错,按规章制度是否可以解除

如果违法解除,要2n赔偿

10、员工社保11个月后生小孩,怎么享受生育保险?

答:继续缴纳至满12个月,再向劳动部门申请。

答:关于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是只在符合享受的条件起执行,不追溯。即:在可以享受之日起之前已产生的费用,一般情况下医保局不会再受理报销事宜。

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存在,工资部分不能少,这是《妇女儿童保护法》的规定。至于产生的各种产检费、生产费,是自己承担。如果公司的制度中有所规定,或者公司的人文关怀非常好,那公司愿意承担就是公司的事情了。

以上是部分问题实录,谢谢关注!

信息来源:南沙区企业联合会 港宏律师事务所 南沙招聘网小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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